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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谢子霞、宋悦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谢子霞;宋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子霞,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悦文,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陆天杰,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耀芬,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上诉人谢子霞因与被上诉人宋悦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送达(2011)海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给谢子霞的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而谢子霞提出上诉的时间是2011年8月10日,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5日的上诉期限。因此,对上诉人谢子霞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谢子霞的上诉。 上诉人谢子霞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潘荫玲 代理审判员  谭雪冰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郭伟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