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叶寿山与被告王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寿山,王元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叶寿山,男。委托代理人李水生。被告王元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寿山与被告王元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寿山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寿山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