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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沈某。被告:许某某。被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布艺工业专业区(横泾桥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