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桐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沈某。被告:许某某。被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布艺工业专业区(横泾桥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许某某、杭州××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