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裘岳明与裘岳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岳明,裘岳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裘岳明,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岳春,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岳明诉被告裘岳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岳明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裘岳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