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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成林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成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959号罪犯叶成林,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了(2008)宁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成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5日,本院以(2010)浙甬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省改造积分子、2010年度省级监狱优秀安全员,2011年7月获单项记功、8月获单项表扬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成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