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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06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