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湖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边伟国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边伟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湖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委托代理人:沈根健。委托代理人:沈志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伟国。委托代理人:褚辉。上诉人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边伟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湖浔菱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金纺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州南浔黄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冯杰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