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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松迪、施丽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方松迪,施丽侠,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剑稚,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松迪。被执行人施丽侠。被执行人叶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松迪、施丽侠、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松迪、施丽侠、叶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方松迪、施丽侠、叶锋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80元、执行费1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9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