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东诉王茂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茂才,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王东,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锁林,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被告王茂才,男,1942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金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10号。法定代表人与连山,村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原告王东与被告王茂才、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大红门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的委托代理人陈锁林,被告王茂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郭金辉,第三人大红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诉称: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X号分南北两个院,北院为王茂才与张淑敏夫妻共有房产,南院是丰台区久敬庄X号户主王东于1990年建成,1999年原告的亲弟弟王军结婚,王茂才、张淑敏与儿子王军共同生活,因被告和妻子与儿媳不和,被赶出北院,原告让父母住南院,2010年4月2日母亲病逝,2010年11月被告与其儿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确认王茂才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被告王茂才辩称:该房屋是我母亲赠与我的,后进行翻建,逐渐形成南北两院,我儿子结婚后单住一个院。原告结婚后即搬出居住,并未在此实际居住。原告的房屋拆迁了,也享受了拆迁政策,现在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大红门村委会辩称:我们同王茂才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茂才与张淑敏系夫妻,生育两名子女,即王东、王军。王茂才之母刘玉原有位于丰台区久敬庄X号二间房屋,1994年10月1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94)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刘玉将上述二间房屋赠与王茂才。王茂才夫妻在该院内新建二间南房,1986年又将南房拆除,新建北房三间,形成南北两院,1996年南院内新建东房两间、西房两间。2005年王军将北院北房两间翻建为北房三间,后将北院整个院落封顶。2010年11月,王茂才就丰台区久敬庄X号南院房屋拆迁事宜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丰台区久敬庄X号南院房屋已被拆除,王茂才已获得拆迁补偿款1711681元。查明,张淑敏于2010年4月3日去世。另,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办公室系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委会下设部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拆迁协议、本院庭审笔录及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现讼争的位于丰台区久敬庄X号南院房屋系由王茂才夫妻共同所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茂才之妻张淑敏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王茂才与王东、王军虽未对房屋进行法定继承,但王茂才对讼争房屋占有份额已达三分之二比例,且拆迁安置时,王茂才系实际居住人,王茂才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办公室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王东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王东系法定继承人,其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享有份额,对此,王东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楠审判员 杨长青审判员 张百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