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廉士芹与姚子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士芹,姚子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371号原告廉士芹。被告姚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士芹与被告姚子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士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廉士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