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灵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增有申请执行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增有,王根生,张彩萍,山西省灵石丽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朱增有,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王根生,男,生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三十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张彩萍,女,生于一九六四年四月十八日,汉族,灵石县人(系被执行人王根生之妻)。被执行人山西省灵石丽宫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生,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彩萍在你单位个人工资帐户每月工资存入的执行员 杨福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