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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灵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增有申请执行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增有,王根生,张彩萍,山西省灵石丽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朱增有,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王根生,男,生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三十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张彩萍,女,生于一九六四年四月十八日,汉族,灵石县人(系被执行人王根生之妻)。被执行人山西省灵石丽宫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生,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彩萍在你单位个人工资帐户每月工资存入的执行员  杨福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