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盛芝与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芝,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盛芝,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彦彬,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原告叔叔,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2419),住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骆霞公路杨公山段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尧,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芝与被告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芝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盛芝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