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谢某。被告朱某甲。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一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关系较好,并生有一子朱某乙。现原告因为有第三者而提出离婚,故他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1月29日生一子名朱某乙,婚后关系较好。2002年11月份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0年7月后原、被告在西安打工租房居住,期间原告与本单位一陈姓男子交往较多,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允,原告遂搬离原租房处。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被告不像个男人,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关系较好,现原告提出离婚因原告有第三者所致,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婚后长时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曾因生活琐事及原告交友等原因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并多做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一味的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