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令广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广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广,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日向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令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8日17时27分,被告人孟令广到霍邱县城关镇东湖路建设银行取款时,发现��款机内留有一张信用卡,遂冒名分五次共取款12500元,该卡系潘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另查明:案发后,2011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孟令广委托其朋友将赃款全部送交公安机关,同日下午孟令广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ATM明细清单,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关责任区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霍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冒名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孟令广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令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大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