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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张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弋美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弋美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00437号原告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富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成杰,男。委托代理人齐进军,男。被告弋美利(弋美丽),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小燕,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惠妍,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弋美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