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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长道诉被告苑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长道,苑桂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711号原告乔长道,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女,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苑桂才,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蒙城县白杨林场场部1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长道诉被告苑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长道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长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