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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克兵与杨国胜、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胜,许克兵,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克兵。原审被告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济优。上诉人杨国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债权人为被上诉人许克兵,债务人为上诉人杨国胜,担保人为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缙云县森帅竹业有限公司与债权人许克兵约定的协议管辖,发生纠纷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