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坤与慈溪市优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坤;慈溪市优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23号原告:高坤,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唐祖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浙江省。被告:慈溪市优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叶新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坤诉被告慈溪市优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