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方先平,系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巧150元,本院退还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