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金献荡、黄珍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金献荡;黄珍英;虞献蒲;骆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8-1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汉波,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2号4楼,系原告员工。被告:金献荡,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被告:黄珍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被告:虞献蒲,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1组。被告:骆莉萍,街道西田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金献荡、黄珍英、虞献蒲、骆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献荡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献荡享有的位于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的45172A号商位经营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