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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永根与韩仕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根,韩仕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张永根。被告:韩仕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根诉被告韩仕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张永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