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刘亚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吕同香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亚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吕同香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刘亚萍,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号。负责人:徐光林,该分行行长。被告:吕同香,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亚萍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告吕同香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亚萍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