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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949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