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武区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自力与肖革勇、肖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力,肖革勇,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区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陈自力,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肖革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肖丹,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自力与被执行人肖革勇、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武区杨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肖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水岸星城三期G5栋2单元14层3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46.4平方米)。2011年9月29日,案外人何宪廷(身份证号:)以12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水岸星城三期G5栋2单元14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146.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何宪廷所有。二、买受人何宪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霞审判员  张云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一年××月××日书记员  熊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