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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洪杰与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黎明,王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黎明,现被关押金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杰。上诉人宋黎明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借人王洪杰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宋黎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