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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宏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