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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格凌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瑞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格凌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瑞玲,管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法定代表人:柳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岳枫,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格凌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九区3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高瑞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高瑞玲,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格凌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管荣杰,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格凌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瑞玲、管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1元,减半收取计3885.50元,由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