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徐某甲、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某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徐某甲、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长期不在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