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及相关证明,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