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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及相关证明,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