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广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55号伟业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汪东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广琴,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二组敦仁堡北街***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广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