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盛铭新景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北京盛铭新景科技有限公司,张文娟,张建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945号原告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兆平,山东保民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铭新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娟,总经理被告张文娟,女,1964年6月5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张建秋,男,1946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铭新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娟、被告张建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1元,退还原告青岛仁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官京弟审判员 邹建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