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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辉与王灵军、郑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王灵军,郑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徐辉。委托代理人:赵真。被告:王灵军。被告:郑正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邢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诉被告王灵军、郑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灵军、郑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对被告王灵军、郑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依法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徐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毫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