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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炜钊、何玉兰等与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钊,何玉兰,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1-1号核稿人签发人合议庭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拟稿时间2011.10.20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1-1号原告刘炜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318。原告何玉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2520。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胜文,系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邵云。本院受理原告刘炜钊、何玉兰诉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期间,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在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埔路银溪尚筑E栋六号门店二楼,且原告也知悉该情形,因此应当将该案移送到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409号,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且涉案标的物是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新沥路40号双城名苑,也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因此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认为该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章审 判 员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