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庆,王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庆,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迎宾路83号1号楼。被执行人:王雪风,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韩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