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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庆,王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庆,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迎宾路83号1号楼。被执行人:王雪风,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韩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