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6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某某,该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00元,未执行6800元。经查: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江)村第一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前案情,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咸渭民执字第00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权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