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晓珍与范茂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晓珍;范茂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晓珍。委托代理人:余心海、叶文文。被告:范茂桃。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晓珍与被告范茂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珍撤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陈晓珍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