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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少卿与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少卿;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95号原告:高少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04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西路。法定代表人:戴锦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少卿与被告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少卿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少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少卿撤回对被告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高少卿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