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某,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等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3900元,未执行123900元。经查: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八村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前案情,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权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