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何欢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09号原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杨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纪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何欢杰,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幸福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