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女儿。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共同生活中被告常实施家庭暴力,并伴有赌博恶习,双方已分居多年。2011年4月11日她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撤诉。但其与被告未能和好,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经本院审理其于2011年4月18日撤回起诉。现又与2011年10月10日以原理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从其撤诉时间至起诉未满六个月。经本院审理亦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原告预交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