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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怀雄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怀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白怀雄,男,个体户。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法定代表人,郭小平,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怀雄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怀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