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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牛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康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学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