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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晓伟与杨光进、林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伟,杨光进,林秋云,章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叶晓伟。委托代理人:陈仕信、XX。被告:杨光进。被告:林秋云。被告:章庆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伟与被告杨光进、林秋云、章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叶晓伟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晓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