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0927-3),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5室B座。法定代表人:张志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水,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笃志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