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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74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莫勤德、何仁义与何仁义、叶林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勤德,何仁义,叶林江,武汉佳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740-1号原告莫勤德。被告何仁义。被告叶林江。被告武汉佳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街武珞路554号。法定代表人何艳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勤德诉被告何仁义、叶林江、武汉佳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勤德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叶林江名下的位于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b单元27层8号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原告莫勤德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张异萍名下位于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22-9单元5楼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滨名下位于洪山区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瀚澜苑202栋3单元1层b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莫勤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叶林江名下位于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b单元27层8号房屋一套。二、查封登记在张异萍名下位于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22-9单元5楼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滨名下位于洪山区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瀚澜苑202栋3单元1层b室房屋一套。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