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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与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陶有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高国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事人之间未曾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际车主李方明与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4月1日执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08〕84号《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37792元,且当事人之一的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长丰县,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安徽省利辛县,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