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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伍某与袁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袁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伍某,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袁某1,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案由:抚养权纠纷。原告伍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但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今年女儿要上初中,因为没有户口被逼停学,请求法院判令:女儿袁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离婚。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袁某2于1998年6月13日出生。母亲是伍某,父亲是袁某1。被告辩称: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袁某2,女儿出生后一直没有入户。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抚养及入户问题尚未解决。现原告要求将女儿抚养权归其所有,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6月1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女儿袁某2。2009年4月17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因离婚时,双方未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现原告起诉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袁某2(1998年6月13日出生),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由原告伍某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某1自愿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