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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淑成与唐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成,唐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王淑成,男,一九五六年九月十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被告:唐丽芬,女,三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天鹅湖滨海度假村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成与被告唐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成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