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广富与张保富、高立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富,张保富,高立静,陶宏伟,张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广富。被告张保富。370725198711161771被告高立静。370725198607250221被告陶宏伟。370725198503201978被告张保全。37072519850120175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富与被告张保富、高立静、陶宏伟、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V×××××)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