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潼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彭某某,女,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甲,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2月28日结婚,2000年9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潘某乙。婚后发现被告隐瞒了他的婚史,对我伤害很大,我与被告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难以延续,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在原、被告在西安共同经营的饭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甲辩称,在与我恋爱期间,原告就知道我有过一次婚姻,原告家里人都知道此事,我没有欺骗她,即便婚后她有了外遇,看到孩子大了,我都没有去计较,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和被告潘某甲于2000年5月6日在桐峪镇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7月份,原、被告夫妇开始在西安共同经营面馆,女儿亦在西安上学。2011年9月18日,被告潘某甲被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开始住院治疗。2011年9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桐峪镇民政办的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才能建立起和谐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在生活出现矛盾纠纷后,理应积极进行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矛盾,而不是草率离婚。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了相当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后能够和好,且被告潘某甲现身患疾病,更需要妻子的照顾,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永强审判员 王淑娥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益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